第八條違約責任
甲方擅自使用、處置抵押珠寶首飾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停止違約行為,返還物品,并支付物品評估價值20%的違約金。
乙方逾期還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未償還本金的0.1%支付違約金,同時甲方有權對抵押物品行使抵押權。
因乙方提供的珠寶首飾存在權屬爭議或瑕疵,導致甲方無法實現抵押權的,乙方應返還全部借款本息,并支付借款金額30%的違約金。
第九條爭議解決
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其他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按手印且甲方收到抵押珠寶首飾并出具保管清單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按手印):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按手?。篲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生產設備抵押個人借款合同
出借人(抵押權人):姓名[甲方姓名],身份證號碼[甲方身份證號],聯系電話[甲方電話],住址[甲方住址]
借款人(抵押人):姓名[乙方姓名],身份證號碼[乙方身份證號],聯系電話[乙方電話],住址[乙方住址](系[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經營者)
甲乙雙方就乙方向甲方借款并以其生產設備作為抵押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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