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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鏈]|[鉑金+鉆石]|[鉆石0.5ct,項鏈重10g]|[GIA證書編號]|[X]|
|2|[手鐲]|[翡翠]|[直徑5.8cm,重量50g]|[鑒定證書編號]|[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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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大寫金額]|
雙方確認上述珠寶首飾均為乙方合法所有,無權屬爭議,鑒定證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四條抵押擔保范圍
同房產抵押合同第四條。
第五條抵押物品的保管
抵押期間,珠寶首飾由[甲方]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存放于安全場所(如保險柜),并向乙方出具保管清單。
甲方不得擅自使用、佩戴、處置抵押珠寶首飾,如因甲方保管不善導致物品損毀、滅失的,應按評估價值賠償乙方。
乙方如需查看物品,應提前通知甲方,在甲方監督下進行。
第六條借款交付與還款
甲方在收到抵押珠寶首飾并出具保管清單后[X]個工作日內交付借款,乙方出具收款確認書。
乙方在借款期限屆滿之日償還全部本金及利息,甲方在收到款項后[X]日內將抵押珠寶首飾及相關證書返還給乙方。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
乙方未按約定還款的,甲方有權處置抵押珠寶首飾,可通過拍賣、變賣等方式,就所得價款在抵押擔保范圍內優先受償,不足部分由乙方繼續償還,超出部分歸乙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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