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乙方擅自裝修或未按批準方案施工,甲方有權要求停工、恢復原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商鋪使用與維護
乙方應合理使用商鋪及附屬設施,因使用不當或人為損壞(如打碎玻璃、堵塞下水道),需在甲方通知后3日內維修或賠償。
乙方不得擅自將商鋪轉租、分租給第三方,不得用商鋪設定抵押或擔保。
乙方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確保安全通道暢通。
租賃期間,如商鋪發生不可抗力損壞(如地震導致墻體開裂),雙方應及時協商維修或解除合同。
第九條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書面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商鋪并沒收押金:
逾期支付租金超過30日,經甲方書面催告后仍未支付的;
擅自改變商鋪用途或經營違法項目,經甲方警告后15日內未整改的;
擅自轉租、分租商鋪的;
裝修或使用過程中嚴重破壞商鋪結構,影響建筑安全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還已付租金及押金,并賠償損失:
商鋪權屬存在爭議,導致乙方無法正常經營的;
商鋪主體結構存在安全隱患,經乙方催告后30日內未修復的;
甲方擅自提前收回商鋪,影響乙方正常經營的。
合同解除或終止后,乙方應在10日內騰空商鋪,將商鋪及附屬設施按原狀返還甲方,雙方簽署《商鋪交接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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